辽人社监罚字〔2021〕第003号
被行政处罚单位(人):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劳动违法行为: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资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证据:1、《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辽人社监询字【2021】第00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2、《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辽人社监令字【2021】第00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一款(三)项,第十八条一款(一)项之规定 。
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地址: 工行东风支行
账号:080322011120053008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或 辽源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辽源市龙山区 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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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