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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rmzfbgsxzxx/2024-00058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3-01
信息名称: 县政府bet36体育在线-【体育娱乐】@:印发《睢宁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睢政规〔2024〕2号

县政府bet36体育在线-【体育娱乐】@:印发《睢宁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园区管委会(管理处),县各委办局(公司),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睢宁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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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睢宁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参照《徐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徐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预售款监管范围

(一)凡在本县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不包括保障性住房),其预售款监管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二)预售款是指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贷款等全部房价款。

二、监管部门和监管机构

睢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负责全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受睢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睢宁县房产处具体负责全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日常工作(以下简称“监管机构”)。

三、开设监管账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向监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事宜:

1.睢宁县商品房预售款开户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平面图;

3.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

4.中标通知书;

5.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6.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通知书》(以下简称“开户通知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开户通知书》选择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同一预售款专用账户下的各幢建筑应综合考虑用途、结构、总层数、工程进度等情况,以便于监管账户在收存、支出和撤销等方面的管理。

(四)监管机构应在监管银行开设预售款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用于预售款的归集和拨付。

(五)监管银行应当根据监管机构出具的《开户通知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预售款专用账户。

四、重点监管预售款标准

(一)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分为重点监管预售款和非重点监管预售款。重点监管预售款是指用于保证监管项目取得房屋初始登记前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等相关工程建设费用。除此范围以外的是非重点监管预售款。

(二)重点监管预售款的总额由工程建安费用、配套费用构成。工程建安费用和配套费用结合建筑结构、用途、总层数等因素,依据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新建商品房建筑安装费用、配套建设费用进行测定。为便于统一和测算,配套费用参考标准为500元/㎡,集中供热参考标准为50元/m?,精装修成本参考标准为1000元/㎡,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五、签订监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预售款专用账户后,应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一式四份,监管机构和监管银行各执一份,房地产开发企业执二份,其中一份用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在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包括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六、预售款的缴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并注明缴款方式、时间、金额、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等事项,经双方确认后,登录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协助购房人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将预售款全部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

1.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和缴款时间,到监管银行商业网点柜台将房价款直接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监管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购房专用发票。

2.购房人通过专用销售终端(专用POS机)刷卡将房价款直接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专用POS机签单为购房人开具购房专用发票。

(二)以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由贷款银行直接将贷款划转至预售款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贷款银行出具的凭证为购房人开具购房专用发票。

(三)监管银行应及时将缴款信息上传到预售款监管系统,系统自动对比缴款、合同等相关信息,确保监管系统记账金额与实际账户金额一致。

(四)监管银行应将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每日终了归集至监管机构监管账户。

七、重点监管预售款的拨付

(一)监管账户预售款超过重点监管预售款标准(见附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提交下列材料向监管机构申请使用重点监管预售款:

1.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提交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使用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预售款的30%。

2.单位工程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使用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预售款的40%。

3.完成单位工程主体竣工验收的。提供开发、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共同签署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累计申请使用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预售款的50%。

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提供开发、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共同签署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累计申请使用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预售款的80%。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提交监管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累计申请使用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预售款的90%。

6.监管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提交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剩余款项一次性拨付。

(二)监管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查和现场勘察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用款条件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重点监管预售款拨付通知书》;不符合用款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材料。

八、非重点监管预售款的拨付

预售款进入监管账户并达到重点监管预售款标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提取重点监管预售款以外的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和工程款拨付。监管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划拨。

九、撤销监管

(一)监管项目完成房屋初始登记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预售款监管撤销申请书》向监管机构申请撤销监管。

(二)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双方办理撤销监管事宜,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预售款监管撤销通知书》。

十、监督管理

(一)监管部门、监管机构、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预售款监管工作,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制度,严格按照本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相关规定,准确、及时上传数据。

(二)监管机构应按政策标准足额收取预售款监管资金,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开展预售款监管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应加强专用账户管理,以预售款专用账户为单位建立和保存预售款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应包括监管协议、收支台账、监管账户注销申请资料等内容。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商品房预售和拨付预售款。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

1.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的;

2.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使用预售款的;

3.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4.未按规定将预售款相关信息传送至监管系统的;

5.其他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规定的。

(五)监管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擅自批准开发企业使用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或挪作他用的;

2.未按规定将预售款相关信息传送至监管系统的;

3.其他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规定的。

十一、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睢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日。2024年4月2日之前签订监管协议的项目仍按原协议标准执行。原《睢宁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睢政办发〔2013〕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睢宁县商品房重点监管预售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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